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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检发布“检务公开”具体实施办法

1999-01-06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计亚男 张传亚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月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制订和发布《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公开”具体实施办法》,进一步完善“检务公开”的形式和具体内容,使“检务公开”规范化、程序性、科学化,促进“检务公开”深入发展。
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,实践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,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,保证检察机关严肃公证执法,文明办案,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了《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“检务公开”的决定》,要求在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推行“检务十公开”。“检务公开”一经推行,立即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,进一步推动“检务公开”的深入开展。

“检务公开”的内容要从静态向动态发展,不仅公开检察机关的任务、职权、纪律、法定程序等内容,还要定期不定期公布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,公布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,高检院的工作部署,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,及时向社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履行“检务十公开”的情况和动态;“检务公开”的方式要多样化,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,建立“检务公开”的信息台、咨询台和在互联网络上开通宣传页、网址;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人民检察院“窗口”部门的作用,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生动、具体深刻的了解;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,充分保证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诉讼权利。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执法活动中最具实质意义的,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实行“权利告知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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